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68號
原 告 林秀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009,2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扣
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899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原告請求金額7,000,000元 1 利息 7,000,000元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11日 (8/365) 6% 9,205.48元 小計 9,205.48元 合計 7,009,205元
TPEV-114-北簡-368-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