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林曙熙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秀美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3,83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
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且起訴或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明。又
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
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
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
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
號、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啓東、林陳阿
好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原審判決予以分割,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上訴效力仍及於訴之全部,故本
件第一、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被繼承人林啓東、林陳阿
好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即新臺幣(下同)5,183萬1,6
37元,按上訴人應繼分比例12分之1核算為431萬9,303元(
計算式:51,831,637×1/12=4,319,30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4萬3,768元、6萬5,652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420元、9
萬2,166元(見原審卷㈠第2頁反面、本院卷35頁),尚欠第
一審裁判費4萬0,348元(計算式:43,768-3,420=40,348)
,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514元(計算式:65,652元-92,16
6=26,514),經扣除應徵收第一、二審裁判費尚欠1萬3,834
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林啓東、林陳阿好之遺產(新臺幣:
元)
編號 遺產內容 起訴時價值/金額 備註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 236萬2,395元 111年公告現值:45,300元/㎡ 面積:52.15㎡ 計算式:45,300元*52.15*1=236萬2,395元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 808萬7,409元 111年公告現值:45,300元/㎡ 面積:178.53㎡ 計算式:45,300元*178.53*1=808萬7,409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 4,088萬8,686元 111年公告現值:45,300元/㎡ 面積:902.62㎡ 計算式:45,300元*902.62*1=4,088萬8,686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908/7584) 14萬0,471元 111年公告現值:45,300元/㎡ 面積:25.90㎡ 計算式:45,300元*25.90*908/7584= 14萬0,470.62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 29萬2,292元 111年公告現值:51,100元/㎡ 面積:5.72㎡ 計算式:51,100元*5.72*1*1=29萬2,292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 5萬0,190元 111年公告現值:3,500元/㎡ 面積:14.34㎡ 計算式:3,500元*14.34*1=5萬0,190元 7 (林啟東)○○鄉農會存款 1萬0,194元 合計 5,183萬1,637元
TPHV-114-家上-44-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