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1913至1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姿佑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
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得即如更正後附件附表「消費內容」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編號1、2、4「消費內容
」欄,應依序更正為「極品雙拼(黑牛霜降、牛小排)、法
式蕈菇牛奶鍋」、「成人午餐(升級極上三和牛)」、「海
陸晚餐(含開鍋費)」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姿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本案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共5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手
段、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本案犯行侵害他
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互信,應予非難;㈢被告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與身心狀況,暨如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
量被告本案數罪犯行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
程度,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本案之具體情形等情,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中段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詐得如更正後附件附表「消費內容」欄所示之物,
均為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913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914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915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916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917號
被 告 陳姿佑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姿佑明知其無付款之能力及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所
示地點,向附表所示店家訂購如附表所示之餐點,致如附表
所示店家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其有支付意願及能力而予以
提供如附表所示餐點。嗣陳姿佑用餐完畢後無法付款,如附
表所示店家始知受騙。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前鎮
分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姿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即貳堂鍋物店員顏妏倩、告訴代理人即新馬辣經典
麻辣鍋店員林雨璇、告訴代理人翰林茶室店員郭瓊儀、告訴
人即夢時代小蒙牛店長林宥荍、告訴代理人即爭鮮五甲家樂
福門市店經理林梓涵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貳堂鍋物點
餐明細單、新馬辣經典麻辣鍋夢時代店監視器畫面、消費明
細單、翰林茶室監視器畫面、翰林茶室結帳單翻拍照片、統
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LIST(商品明細)、夢時代小
蒙牛帳單明細、夢時代小蒙牛監視器畫面、夢時代小蒙牛現
場照片、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顧客消費未結帳處理單、未開發
票證明單、爭鮮五甲家樂福門市監視器畫面等資料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姿佑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被告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至被告所詐得如附表所示餐點,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均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莊玲如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告訴人 消費內容 消費金額(新臺幣) 1 民國113年5月27日下午9時40分 高雄市○○區○○○路00號貳堂鍋物 貳堂與廳有限公司 法式蕈菇牛奶鍋、極品雙拼、黑牛霜降、牛小排 833元 2 113年5月20日下午1時35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6樓新馬辣經典麻辣鍋夢時代店 高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午餐成人吃到飽、升級極上三和牛 1,098元 3 113年5月16日下午4時30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夢時代商場之翰林茶室 翰林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烤香腸、港式蘿蔔糕、黃金炸豆腐、娘惹三色糕、麻油雞鍋、白飯、翰奶 1,065元 4 113年6月16日下午1時52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4樓高雄夢時代小蒙牛 林宥荍 海陸晚餐、開鍋費 1,089元 5 113年5月4日下午6時3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爭鮮五甲家樂福門市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30元壽司15盤、40元壽司8盤、60元壽司4盤、可樂1瓶 1,040元
KSDM-113-簡-4487-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