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林祐葆
羅書蘋
一、債務人林祐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32,924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
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祐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9,553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2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9期為限。
三、債務人林祐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1,671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2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9期為限。
四、債務人林祐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73,916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
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9期為限,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羅
書蘋清償之。
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MLDV-114-司促-336-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