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0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盈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0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詐欺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不
服該判決而於113年12月10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
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NTDM-113-金訴-150-20250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