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9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唐曉雯 住同上
債 務 人 孫靜美 住花蓮縣○○市○○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集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
人集保股票證券經紀商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是債權
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股票債權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
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HLDV-113-司執-26983-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