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丁一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士鴻
被 告 洪翊甄即洪嬿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SCDV-113-補-1058-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