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6號
原 告 吳家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金宏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被告葉金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南和段) 1 271-4地號土地 2 273地號土地 3 273-1地號土地 4 273-2地號土地 5 273-3地號土地 6 273-5地號土地 7 276-1地號土地 8 601-4地號土地 9 606-12地號土地
MLDV-113-補-2296-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