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1

案號

MLDV-113-補-2296-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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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苗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案號是113年度補字第2296號。原告吳家和委託律師洪錫欽,和被告葉金宏之間有塗銷抵押權登記的爭議。法院要求原告在收到裁定後的14天內補交一些文件,包括最新的土地登記謄本和被告的戶籍謄本,如果沒有按時補交,就會駁回訴訟。涉及的土地位於苗栗縣通霄鎮南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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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6號 原 告 吳家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金宏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被告葉金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南和段) 1 271-4地號土地 2 273地號土地 3 273-1地號土地 4 273-2地號土地 5 273-3地號土地 6 273-5地號土地 7 276-1地號土地 8 601-4地號土地 9 606-1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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