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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家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德南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德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民國113年6月23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德南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德南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黃德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 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 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德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德南係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 臺退除役官兵,不幸於113年6月23日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其法定遺 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 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 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死亡 證明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家催-28-20250326-1

司家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裘紹鈞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裘紹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民國114年1月16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裘紹鈞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裘紹鈞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裘紹鈞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 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 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裘紹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裘紹鈞係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 臺退除役官兵,不幸於114年1月16日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其法定遺 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 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 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死亡 證明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家催-32-20250326-1

司家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忠君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忠君(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號、民國 114年1月15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忠君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忠君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李忠君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 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 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忠君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忠君係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 臺退除役官兵,不幸於114年1月15日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其法定遺 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 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 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死亡 證明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家催-33-20250326-1

司家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胡登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胡登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民國114年1月12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胡登禮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胡登禮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胡登禮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 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 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胡登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登禮係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 臺退除役官兵,不幸於114年1月12日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其法定遺 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 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 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死亡 證明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家催-34-20250326-1

司家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于正孝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于正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巷0弄00號 、民國114年2月1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于正孝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于正孝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于正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 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 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于正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于正孝係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 臺退除役官兵,不幸於114年2月1日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其法定遺 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 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 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死亡 證明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家催-30-20250326-1

司家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田俊庭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田俊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 樓、民國114年1月30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田俊庭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田俊庭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田俊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 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 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田俊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田俊庭係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 臺退除役官兵,不幸於114年1月30日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其法定遺 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 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 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死亡 證明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家催-31-20250326-1

司家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玉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玉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 1、民國114年2月14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玉麟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玉麟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王玉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 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 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玉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玉麟係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 臺退除役官兵,不幸於114年2月14日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其法定遺 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 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 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死亡 證明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家催-29-20250326-1

司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蕭振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美金21元、港幣870元及人民幣240元之遺產, 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 縣○○鄉○里村○里○路00號)於90年1月4日死亡,聲請人依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為被繼承人之法 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留有遺產新台幣1,425,143元,外 幣美金21元、港幣870元及人民幣240元,前經本院90年聲繼 字第64號准聲請人乙○○聲明繼承遺產並准予備查。嗣經聲請 人於95年4月12日、97年4月24日、103年8月20日、108年1月 30日、112年11月27日、113年3月4日、113年9月19日函詢乙 ○○及其親屬均無回覆。聲請人於107年11月20日將被繼承人 遺產中之新台幣1,425,143元先行解繳國庫保管,外幣則現 存放於臺灣銀行花蓮分行保管箱。因每年需分攤保管箱費用 ,為善盡遺產管理職責,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上揭 外幣,將變賣金額先行解繳國庫保管,俟繼承人回覆後再行 發還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 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 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 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 4款、第2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遺 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 。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 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之1第1 項復已揭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死亡證明書、遺產收 支查詢作業單、通知函、支出傳票、本院民事裁定暨報紙公 告等件為證,復有本院90年聲繼字第64號案件基本資料附卷 可參,堪信為真實。又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可知變賣 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而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並無 親屬,無法經親屬會議程序同意變賣遺產,且被繼承人現無 遺款繳納銀行保管箱費用,如不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外幣,無 法支付每年分攤保險箱之費用,故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法 定遺產管理人,有為處理清償債權、遺贈物之交付、遺產之 移交等職務,自有變賣如主文所示遺產之必要,揆諸前開法 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2025-03-26

HLDV-113-司繼-749-20250326-1

司家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梁成橋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梁成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3樓 ,民國113年10月9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梁成橋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 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梁成橋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 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梁成橋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梁成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成橋係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 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 均已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 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管理遺產之必要, 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 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聲請本院依法裁定公示催告程 序,公告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命其於一 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個人資料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 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2025-03-26

PCDV-114-司家催-20-20250326-1

司家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梁國振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梁國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 樓,民國114年3月11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梁國振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 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梁國振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 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梁國振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梁國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國振係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 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 均已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 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管理遺產之必要, 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 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聲請本院依法裁定公示催告程 序,公告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命其於一 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個人資料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 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2025-03-26

PCDV-114-司家催-24-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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