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9號
原 告 棋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唐
訴訟代理人 許伶因律師
李昭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TPDV-113-補-2839-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