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金鳳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朱金鳳自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
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依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
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
產,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
本生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
二、本件聲請人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本院審查下列事項,認應
准許:
㈠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目前積欠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依聲請人及債權人
陳報之債權金額約計為新臺幣(下同)11,200,408元,尚未
逾1,200萬元,其為清理債務,前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
調解,而不成立等情,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等影本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消債條
例前置調解卷宗(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99號),可資認
定。
㈡又審核聲請人提出聲請前2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民國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薪資明細表、戶籍謄本等,聲請人陳報其已退休
,目前每月領取老年年金21,222元,名下無財產等情,亦堪
認定。因此,應以聲請人現有之資力,在維持其個人基本生
活支出及應負擔扶養費用之前提下,認定其依原定之清償條
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
㈢再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
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
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 第1項、第2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依臺南市政府公告114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計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及應負擔扶養費用額,應以18,618元為認定基準(計算式
:15,515元×1.2倍=18,618元)。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
活費為17,076元,且女兒阮馨慧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工作不
穩定,每月須負擔扶養費用額3,000元,業據提出身心障礙
證明為佐(見本院卷第332頁),與上開認定基準相較【計
算式:(應負擔扶養費用額18,618元-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5,437元)÷扶養義務人2人≒6,591元】,尚屬適當
,可如數採計。
㈣據上,聲請人每月平均可處分所得21,222元,扣除其必要生
活支出及應負擔扶養費用額20,076元,僅餘1,146元可供清
償債務,又其名下無其他財產,且債務總額已達11,200,408
元,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是其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前經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不成立,審酌聲請人之財產、收
支、債務總額及清償能力等一切情狀,確認其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又聲請人未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其聲請更生,於法尚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TNDV-113-消債更-503-20250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