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郝宇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24號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及年息 (民國) 001 490,769元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11% 1.逾期在三個月以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1.011%計算 自114年1月12日起至114年2月11日止,以新臺幣4,984元,按年息1.011%計算。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以新臺幣10,010元,按年息1.011%計算。 自114年3月12日起至114年4月11日止,以新臺幣15,079元,按年息1.011%計算。 2.以現欠本金新臺幣490,769元,自114年4月12日起至114年7月11日止,按年息1.011%計算。 3.以現欠本金新臺幣490,769元,自114年7月12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按年息2.02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合計 490,769元
TNDV-114-司促-2924-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