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王寳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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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633號 聲 請 人 王寳貴即劉生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劉生龍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劉生龍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核定合計新 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生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47 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生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7月7日死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下稱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承人清 查遺產、製作遺產清冊、依法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向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通知債權人行使權利等,為後續 辦理被繼承人遺產解繳國庫等相關事宜,爰請依法審酌管理 人管理所生之勞費及已支出費用合計約新臺幣(下同)9,18 5元(含選任遺產管理人程序費用1,000元及聲請遺產管理報 酬程序費用1,000元),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生龍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479號、111年度司家催 第45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 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 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 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 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 ,尚有參與債權人提出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程序,此 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經評估遺產管理人所管 理之遺產價值,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 、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 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20,000元、必要費用部分 7,185元,合計為27,185元,應屬適當;另聲請遺產管理人 及本件裁定報酬程序費用共新台幣2,000元,已於本院裁定 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故不予重 複列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2024-11-27

TNDV-113-司繼-4633-20241127-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94號 聲 請 人 台南市拾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蘇有財 關 係 人 王貴地攻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寳貴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吳素美(女、民國42年9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6月26日死亡、生 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里00鄰○○000號之11)之遺產管理人 。 准對被繼承人吳素美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素美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 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 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 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 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素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素美(下稱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嗣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月26日過世,其法 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或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致聲請人 無法對遺產行使權利,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 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32號裁定影本等為證,而被繼 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先於其死亡或拋棄繼承,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368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且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 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予 准許。 四、復查,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 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 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 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本件經聲請人陳報王貴地 政士為適合之遺產管理人人選,本院審酌王貴地政士具專 業證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屬熟稔,且與聲請人及被繼承 人間無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 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 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並依職權限期 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2024-10-31

TNDV-113-司繼-4094-20241031-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關 係 人 王寳貴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寳貴地政士(地政士證書字號:98年南市地登字第000437 號)為被繼承人黃進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1月3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三樓)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進賢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 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 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進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進賢間尚債權債 務關係,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 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4 年度執字第15783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本院113年 度司繼字第938號拋棄繼承公告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938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誤,堪信 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 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任被繼承 人黃進賢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再者,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 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 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 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王寳 貴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本院審酌王寳貴地政士 應具備不動產處理與遺產管理人相關職務之專業能力,且與 系爭遺產及被繼承人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 產管理人,應足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 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 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2024-10-29

TNDV-113-司繼-2281-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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