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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徐素琴 債 務 人 劉佳宜 債 務 人 許琪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捌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佳宜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許琪 珣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6筆 ,計新臺幣337,88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詎債務人劉佳宜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1月25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 。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330,882元及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 債務人許琪珣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2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882元 許琪珣、劉佳宜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30882元 許琪珣、劉佳宜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882元 許琪珣、劉佳宜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11-202411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關東 鄭平祥 張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關東前就讀環球科技大 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鄭平祥、張碧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 ,並陸續動用撥款共8筆,計新臺幣256,838元整,其利息、 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 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詎債務人鄭關東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1月25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 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04,337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鄭 平祥、張碧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2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337元 張碧如、鄭平祥、鄭關東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04337元 張碧如、鄭平祥、鄭關東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337元 張碧如、鄭平祥、鄭關東 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12-20241125-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曹金風 高蘭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曹金風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高 蘭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 6筆,計新臺幣157,487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 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曹金風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1月15日將本借款 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13,008 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 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高蘭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0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008元 高蘭英、曹金風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3008元 高蘭英、曹金風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008元 高蘭英、曹金風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11

CHDV-113-司促-12073-20241111-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依靜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進修部期間,邀同第三 人陳玉秀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專用)」乙紙,並動用撥款1筆新臺幣26,287元整,其 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 債務人李依靜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雖經聲 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1月12日將 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1,727元及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陳玉秀於民國111年1 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本次僅對債務人李依靜 聲請支付命令。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27元 李依靜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1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27元 李依靜 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11

NTDV-113-司促-7037-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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