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瞿嘉慧
瞿晴薇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419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本金金額:120,000元(計算式:400,000元-280,000元=120,00
0元)。
㈡利息:3,419元(計算式:113年7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
月8日止共65日,本金120,000元×(65/365)×年息16%=3,419.
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23,419元。
TPEV-113-北補-2008-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