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張秀月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朱宏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郁明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
62,700元【計算式:(91平方公尺×64,900元)+(57平方公尺×2
03,000元×4/5)=15,162,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4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TNDV-113-補-1084-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