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習近平

共找到 12 筆結果(第 11-12 筆)

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原 告 呂淑娟 被 告 徐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底至8月11日間,經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 習近平之人介紹,加入Telegram暱稱林志穎、習近平之詐騙 集團群組,該詐騙集團先於112年5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 稱財經-阮老師、陳舒雅、Aloeen_偉民、AA專業虛擬貨幣等 帳號與原告聯繫,並向原告佯稱:可加入會員儲值購買虛擬 貨幣以投資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新台幣( 下同)920萬元予上開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嗣經原告報警後, 為配合偵辦而仍與上開詐騙集團聯繫,並相約於112年8月11 日上午11時在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松民門市面交款 向,被告則依Telegram暱稱林志穎之人指示前往與原告碰面 取款3,466,670元,而當場為埋伏等候之警察逮捕,為此依 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9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 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以為佐證(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67號卷 第19-25頁),而依照刑事判決記載略以:「於112年7月底至 8月11日前之某時,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 ram(下逕稱Telegram)暱稱習近平之人介紹,而加入Telegra m暱稱『林志穎』、『習近平』等人之Telegram群組。又『習近平 』、『林志穎』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先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下逕 稱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陳舒雅』、『Aileen_偉民』、『 AA專業虛擬貨幣』等帳號與呂淑娟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加 入會員儲值購買虛擬貨幣以投資獲利等語,致呂淑娟陷於錯 誤而陸續交付共計新臺幣(下同)920萬元予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無證據證明徐俊彥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嗣呂 淑娟察覺有異,於同年8月9日報警處理,惟為配合警員偵辦 而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相約於同年8月11日上午11 時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松民門市面交款項。隨後 ,徐俊彥即與『習近平、林志穎』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日上午11時3分許依『林志穎』指示前 往上開統一超商松民門市與呂淑娟碰面,並提供合約書1份 供呂淑娟簽署後欲向其收取現金346萬6,670元之際,當場為 埋伏等候之警員逮捕而未遂」、「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已著手向被害人施用詐術,惟被害人已查覺遭詐並配合員警 偵辦而假意面交,嗣被告到場取款之際旋為警逮捕而未發生 詐得財物之結果」、「被告係透過『習近平』之介紹而加入『 習近平、林志穎』等人之Telegram群組,進而與其等聯繫, 被告於聯繫過程中雖可預見受委託向不相識之人收取不明款 項,再依指示轉交予他人,常與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極有可能係在取得詐欺所得贓款,並製造金流斷點,及 掩飾該詐騙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然為賺取報酬,仍基於縱使 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依『林志穎』指示,於 上開時間,前往前開地點,向告訴人收取其遭詐騙之款項, 嗣因告訴人及時察覺,並配合員警假意面交而查獲等節,均 已認定如前」等情,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自堪信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但未交付3,466,670元而為詐欺 未遂之事實為真實;另外就遭到詐欺而交付920萬元款項部 分,亦據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致呂淑娟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 共計新臺幣(下同)920萬元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 證明徐俊彥有參與此部分犯行)」等語,亦即尚無證據可以 認定被告徐俊彥有參與此部分之刑事犯罪行為,而係由被告 徐俊彥以外之犯罪集團成員所為之刑事犯罪行為;均可以確 定。  ㈡因此,就原告主張受有950萬元損害部分,經查:⑴依上開刑 事判決認定,原告並未交付3,466,670元款項予被告,則原 告就此部分自未受有任何損害,亦可確定;⑵就920萬元款項 部分,依上開刑事判決認定,無證據認定被告徐俊彥有參與 此部分之刑事犯罪行為,自無從認為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徐 俊彥有因果關係,而應由被告徐俊彥以外之犯罪集團成員就 原告所受損害負責;況且,原告所主張損害金額為950萬元 ,亦與刑事判決記載之920萬元不同,則原告主張損害950萬 元,是否為基於刑事判決記載之事實所生之損害,自無從以 該刑事判決作為佐據,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作為其損害金 額950萬元之佐證。是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95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即非有據,不能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9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乏所據, 爰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2024-11-19

TPDV-113-重訴-804-20241119-1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0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亞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84號 ),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亞麗(下稱聲請人)請求法 院能將習近平自2019年與聲請人相婚至今,對聲請人造成重 大傷害、損失等,對臺灣及全世界造成之傷害、安危,對習 近平做處罰及賠償,賠償款一些可贈予法院。請法院更換法 官吳勇毅(聲請意旨誤載為吳志強),因被害人(聲請意旨 誤載為被告)二人姓吳,習近平用一些方式做干擾本件及吳 法官之事,實屬不妥,請鈞院嚴格把關,准予更換法官云云 。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須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 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 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 得聲請法官迴避。又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 有不公平而言,一般係以通常的人所具有的客觀、合理觀點 ,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能為公平的裁判,足以產生懷疑,作 為判斷標準,而非僅依當事人片面、主觀作判斷,具體而言 ,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法官訊問方式不滿,尚不得據為聲 請迴避的理由。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 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提 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284號案件(下稱本 案)審理中,此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0 頁)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本案電子卷證可稽。  ㈡聲請意旨固稱:因被害人二人姓吳,習近平用一些方式做干 擾本件及吳法官之事,實屬不妥,請鈞院准予更換法官云云 ,惟依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理由整體以觀,難謂本案受命法官 之審判有何顯現出對聲請人偏頗、敵意的表徵,尚難認已達 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的合理觀點,對於該受命法官能否為公 平審判,足以產生懷疑的程度。此外,本件聲請人復未就受 命法官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應自行迴避事由,或審理 本案有何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予以指摘 、釋明。是其本件聲請,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迄未舉出具體事證釋明本案受命法官、合 議庭法官,有何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或「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或對於能否為公平裁判產生懷疑之程 度,是認本件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要件不符,其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2024-11-14

TPHM-113-聲-2906-202411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