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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簡
臺中簡易庭

給付委託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陳丁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28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已於113 年10月11日,將原戶籍自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遷至 桃園市○○路0段000號10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故該次辯論期日未對被告戶籍地依法送達,為免 送達程序不合法衍生爭議,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2024-12-05

TCEV-113-中簡-1990-20241205-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79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紅波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2024-11-28

TCEV-113-中補-3979-20241128-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044號 聲 請 人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相 對 人 蔡宛珺 吳錝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63,000元, 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9

TCDV-113-司票-9044-20241119-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委託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美華、李東財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2024-10-15

TCDV-113-補-2352-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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