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捌仟零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志偉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1月14日止累計576,003元正未給付,其中565,444元為本金
;10,5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志偉於民國111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1月14日止累計406,251元正未給付,其中397,784元為本金
;8,4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蔡志偉於民國111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1月14日止累計81,191元正未給付,其中79,538元為本金;1
,6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㈣債務人蔡志偉於民國112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1月14日止累計181,754元正未給付,其中176,802元為本金
;4,25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
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蔡志偉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14日止累計36,718元正未給付,其中36,040元為本金;67
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
息。
㈥債務人蔡志偉於民國113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14日止累計26,813元正未給付,其中26,246元為本金;56
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
息。
㈦債務人蔡志偉於民國113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2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14日止累計28,965元正未給付,其中28,362元為本金;60
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
息。
㈧債務人蔡志偉於民國113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14日止累計29,646元正未給付,其中29,011元為本金;63
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利
息。
㈨債務人蔡志偉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14日止累計70,754元正未給付,其中69,167元為本金;1,
5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9)所示之
利息。
㈩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5444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7784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5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9538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5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76802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6040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26246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28362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29011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9 新臺幣69167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CTDV-114-司促-911-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