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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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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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梁淑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淑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0日止累計71,633元正未給 付,其中65,838元為消費款;4,59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5838元 梁淑筠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PCDV-114-司促-8043-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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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崧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崧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累計102,928元正未給付,其中99,3 33元為消費款;2,365元為利息;1,2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2333元 王崧驊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000元 王崧驊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PCDV-114-司促-803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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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佳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月 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45%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28

PCDV-114-司促-800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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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建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建陽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21日止累計72,305元正未給付,其中70,736元為本金 ;1,56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0736元 蘇建陽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PCDV-114-司促-805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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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JON SUGIARTO(阿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肆佰伍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PCDV-114-司促-6548-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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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周暐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參佰柒拾貳元,及暨自民 國113年0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暐霖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27

PCDV-114-司促-7927-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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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1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周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玖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PCDV-114-司促-7718-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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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 債 權 人 林信豪 債 務 人 吳柏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元,及其中 伍萬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第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 利息,民法第207條分別著有規定。是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 人欠款共柒萬肆仟元,其中貳萬肆仟元係利息,復聲請全額 柒萬肆仟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顯與前揭民法規 定有違,均無理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PCDV-114-司促-6796-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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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簡志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捌佰肆 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PCDV-114-司促-7443-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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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何淑惠即徐清財之繼承人 徐巧倫即徐清財之繼承人 徐震紘即徐清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PCDV-114-司促-7358-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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