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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周育德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以及自支付命令送達隔天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還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果周育德不服,必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期限內沒有異議,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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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1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周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玖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