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告 李慧敏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1號)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3,057,534元(請求1300萬元+利息57,534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26,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26,428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裁定命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TPDV-114-重訴-212-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