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陳玟妤
相 對 人 諾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八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結果所載內容,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
萬參仟捌佰玖拾玖元予聲請人,並應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
五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0月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
對人應於113年10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萬3
,899元(含113年6至7月份工資9萬4,000元、資遣費2萬9,37
5元、勞健保代墊款1,848元、113年5至7月勞工退休金提繳8
,676元)。詎相對人迄今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TPDV-113-勞執-59-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