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8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賴耀仁
被 告 鄭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212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7,080元自
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1,2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NTEV-113-埔小-185-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