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賴耀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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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小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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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8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賴耀仁 被 告 鄭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212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7,080元自 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1,2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2025-01-08

NTEV-113-埔小-185-20250108-1

員小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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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1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被 告 阮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81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2024-12-31

OLEV-113-員小-318-20241231-1

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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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5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3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30

TLEV-113-六小-355-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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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5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籃乾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1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30

TLEV-113-六小-351-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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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6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楊登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1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30

TLEV-113-六小-365-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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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6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柯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9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30

TLEV-113-六小-362-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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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尤昭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4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30

TLEV-113-六小-348-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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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6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林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2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30

TLEV-113-六小-368-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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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6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林佑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7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30

TLEV-113-六小-369-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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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6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曾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7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30

TLEV-113-六小-360-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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