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EV-113-埔小-185-20250108-1
字號
埔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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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8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賴耀仁 被 告 鄭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212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7,080元自 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1,2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