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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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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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汪敬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529元,及自民國104年10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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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簡苡柔即簡寧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823元,及其中新臺幣27,3 05元部分,及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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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潘景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888元,及其中新臺幣59,6 70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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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俊忠 陳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4,53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俊忠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美 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47萬5,96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俊忠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 新臺幣39萬4,53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6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534元 陳俊忠、陳美花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534元 陳俊忠、陳美花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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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3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順利 債 務 人 王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4,266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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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05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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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陳欣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7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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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8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俊佑於112年09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7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91元 陳俊佑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30000元 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0000元 陳俊佑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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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黃瑋揚即黃献斌之繼承人 黃瑋蘋即黃献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献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4,291元,及自民國99年3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献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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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永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7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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