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忠義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忠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呂忠義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1月15日、
同年月17日,就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原訴字
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刑事聲明上
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故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
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