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6

案號

NTDM-113-易-394-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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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彭進偉因為竊盜案被起訴,法院裁定要他具保人戴素琴繳納一萬元保證金。但彭進偉之後沒來開庭,也拘提不到人,所以法院裁定沒收戴素琴繳的那一萬元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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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進偉 具 保 人 戴素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素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進偉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戴素琴提出現金保釋被告,有本院訊問筆錄、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限制住居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1-213、215-223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4年2月4日行審理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且被告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審理程序刑事報到單暨審判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14年2月26日投埔警偵字第1140003251號函暨所附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依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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