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派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治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64,271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結餘款專戶溢領
罰款新臺幣86,416元及專戶孳息新臺幣1,176元(下稱系爭
款項)乙節,惟查本件係屬計畫完成後,經查核債務人有溢
領補助款之情事,此為債權人所自陳。而觀諸債權人提出之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專案契約書之記載
,就「計畫完成」之法律效果,並無債務人應給付結餘款專
戶溢領罰款、專戶孳息之約款;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釋明文
件,致難認債權人就系爭款項之請求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
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逾前項範圍者,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6327-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