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803號
113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翁敏郁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緯律師
陳偉強律師
被 告 陳冠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至112年8月31日間,於址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安業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為加盟有巢氏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巢氏龍江店)擔任
不動產仲介業務員,及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之安興
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為加盟有巢氏房屋仲介股份有限
公司之有巢氏興安店)擔任副理。詎被告於112年4月8日撥
打電話向原告佯稱:得就原告所有附表所示新北市○里區○○
路0段000號22樓之7房屋(下稱A屋)、22樓之6房屋(下稱B
屋)申請政府房屋貸款補助,惟須提供身分證、印鑑證明、
印鑑、A、B屋所有權狀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5
日提供身分證、印鑑證明、印鑑、A、B屋所有權狀及房屋貸
款餘額證明等資料予被告,被告繼而未經原告同意及授權,
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偽造原告簽名及盜蓋原告印章,向洪
啓峯借款附表所示金額,並於112年4月20日、同年5月11日
就A、B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被告所為顯係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意思表示自由而侵害原告之人格權,且侵害原告對於A
、B屋變價之所有權權能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另被告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詐欺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所犯刑法詐欺取
財罪亦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告代原告與洪啓峯為金錢
借貸並收受款項,亦係取得應歸屬或交付原告之款項,為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爰擇一請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
或返還其所受利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言詞辯論期
日陳稱對原告事實上及法律上請求均無意見,對原告本件請
求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
本件請求之全部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150頁),依
上開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復
因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3年6月12日對被告為寄存送達(見附
民卷第4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起訴狀
繕本於同年月22日對被告發生送達效力,故原告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免納裁判費,惟訴訟費
用本不限於裁判費,為使將來兩造另行陳報訴訟費用時,得
以確定其數額,故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又被告未證明原
告無庸起訴,因而無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適用,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之規定,仍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並依11
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借據契約書 編號 借據契約書 貸款之房屋 契約簽立時間 (民國) 借款金額 (新臺幣) 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 1 A契約 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22樓之7房屋(下稱A屋) 112年4月19日 600萬元 900萬元 2 B契約 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22樓之6房屋(下稱B屋) 112年5月10日 500萬元 750萬元 合計 1,100萬元
TPDV-113-重訴-803-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