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533號
原 告 韓仁鑑 住新竹縣○○鄉○○村000巷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4年2月13日竹監裁字第50-ZYSA0007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書狀應補正記載原告
住址之完整街路門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TPTA-114-交-533-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