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岱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岱君於民國110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累計160,156元正未給付,其中
155,313元為本金;4,75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岱君於民國111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3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累計198,383元正未給付,其中
194,216元為本金;3,86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岱君於民國112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3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累計118,737元正未給付,其中
115,459元為本金;2,57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陳岱君於民國111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3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累計95,374元正未給付,其中9
3,218元為本金;1,85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55,313元 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72% 無 無 2 194,216元 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53% 3 115,459元 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53% 4 93,218元 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53%
TTDV-114-司促-136-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