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0號
原 告 邱莉畬
被 告 葉凱均 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0樓之0(臺 北○○○○○○○○○)
現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0樓
胡耕勳
黃偉禎
陳佑德
吳翔雲
范峻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3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KSDM-113-附民-1360-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