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黃歆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泓瑋、黃于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TNDV-113-補-1007-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