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陳宇翔
陳淑儀
一、債務人陳宇翔及陳淑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17,84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宇翔於105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
務人陳淑儀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
為800,000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8,
45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10年7月1日)1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
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7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
17,84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
,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
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
付命令。
㈣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KMDV-113-司促-1282-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