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趙蟬秀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林家興
訴訟代理人 陳瑋博律師
被 告 林家玉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 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中關於不動產標示欄「新北市○○區○
○街0號3樓之2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號3樓
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PCDV-111-重家繼訴-62-20241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