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黃靜雪
被 告 楊謝榮美
張廖阿照
盧羅彩蓮
游正守
黃瑞琇
盛陳鳳珠
林月琴
郭自強
鄭完香
張林碧桃
李林賀
羅日秀
徐春嬌
游宗雄
李膻彄
洪陳安妹
高秀雄
陳王桂香
楊張喜妹
呂芳連
呂芳衛
謝楊送妹
陳謝吉子
張林金細
王金龍
艾鍾葉
徐巧保
李俊雄
張李彩鳳
陳源昌
鄭賴桂蘭
黃張黎卿
陳寶月
溫超鳳
陳秋華
羅新榮
徐江員
李盧順序
江程阿花
黃清正
劉葉有妹
羅葉奔妹
戴靜妹
官春惠
陳木春
羅順清
張秀琴
賴中川
范德盛
范瑞娥
范彭玉蘭
徐邱美慧
朱清旗
徐秀蓉
巫金妹
張羅茶妹
陳木連
鄭石灶
楊淑貞
陳羅貴英
劉陳有妹
許蘭英
徐阿元
呂阿會
陳羅双妹
楊坤南
徐土耀
林瓊玉
蔡子文
吳彩琴
鄭葉森妹
易陳玉霞
黃玉珠
徐長壽
吳徐春美
王聖春
蘇榮利
葉許春妹
林阿文
邱暉訓
林萬順
劉曾金杏
劉文政
劉文凌
范洪淇
吳燦民
吳燦文
徐源承
邱月珠
黃彩容
陳裕榮
賴程庠
宋金葉
李周阿珠
羅紹松
羅紹煌 新竹縣竹東鎮三重里14鄰中興路一段10
羅紹斌
羅云秀
羅湯金枝
張謙文
林文泉
周靜芬
劉文琪
廖俊雄
林傑勇
鄭貴元
柯吳味妹
羅玉嬌
吳俊賢
吳俊鴻
劉世民
翁光政
魏韶軍
魏韶強
魏釗鈴
魏芳梅
魏夢飛
林潔宜
邱益忠
陳葉素玉
侯安進
呂有田
基督教得勝靈糧堂
張堂鉁
張堂錡
張堂鈺
温范鑑
温范鐘
羅仕柯
謝鎮陽
周基正
張黎玲
黃瑞珍
李淳皓
張萬倉
羅宥驛
蔡惠琴
蔡李水利
蔡慧如
楊秉森
陳秀蓮
陳美蓉
陳秋蓉
陳錦文
陳吳玉里
黃千瑜
林文雄
林建村
魏大鈞
吳聲芳
吳聲毅
吳聲鉅
林文薏
王素嬌
曾林森妹
葉信宏
賴順釧
彭建彰
范記華
劉張阿素
鍾洪玉女
王曉薇
魏齊
王裕煊
張瑞蓉
張瑞媛
魏釗鈴
魏韶強
魏芳梅
魏夢飛
魏辰芝
魏韶軍
張寶珠
楊士賢
莊筱萍
莊珮芳
羅啓明
羅金玉
宋璧光
林泓穎
黃信凱
黃崇泉
柯傳威
黃筱鈞
林利靜
張素惠
洪智芬
葛素芳
李益鋒
陳勝龍
柏宣建設
游振彥
王韻茹
賴旻辰
簡玉玲
趙世泳
李立鈞
李金龍
李金熹
林國立
林國成
謝李彩勤
簡林彩華
鍾騰武
陳錦文
楊秉森
陳秀蓮
陳美蓉
陳秋蓉
莊庭瑜
劉戴璟
陳屬金
陳丁碧
陳續典
陳續進
陳秀鳳
陳秀每
洪美滿
李采寧
李梓森
李采妡
黃戎瑍
羅雪萍
莊曉竹
陳寬睿
曾允
龍惠珠
劉學樑
劉定壅
張芷嫣
王德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房地價
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175,033元【計算式:房屋價額1,008,900元(課稅
現值合計)+土地價額16,166,133元(578×67,300×1020/10000+177
7×67,300×1020/1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18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3-補-1342-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