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3-補-1342-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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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靜雪想起訴分割共有物,但法院發現她算的訴訟標的價額不對,裁判費繳的也不夠。法院說,要分割房地,訴訟標的價額要按照房地價值和黃靜雪的應有部分來算。所以,法院核定這案子的訴訟標的價額是17,175,033元,黃靜雪要補繳163,184元的裁判費。如果黃靜雪在5天內沒補繳,法院就要駁回她的起訴。

提及人名

吳俊賢張芷嫣林文雄葉信宏張秀琴彭建彰陳秀鳳陳秋華陳裕榮黃千瑜黃筱鈞王曉薇魏于傑陳淑瓊吳俊鴻陳錦文張素惠王金龍楊士賢張瑞蓉黃靜雪楊謝榮美張廖阿照盧羅彩蓮游正守黃瑞琇盛陳鳳珠林月琴郭自強鄭完香張林碧桃李林賀羅日秀徐春嬌游宗雄李膻彄洪陳安妹高秀雄陳王桂香楊張喜妹呂芳連呂芳衛謝楊送妹陳謝吉子張林金細艾鍾葉徐巧保李俊雄張李彩鳳陳源昌鄭賴桂蘭黃張黎卿陳寶月溫超鳳羅新榮徐江員李盧順序江程阿花黃清正劉葉有妹羅葉奔妹戴靜妹官春惠陳木春羅順清賴中川范德盛范瑞娥范彭玉蘭徐邱美慧朱清旗徐秀蓉巫金妹張羅茶妹陳木連鄭石灶楊淑貞陳羅貴英劉陳有妹許蘭英徐阿元呂阿會陳羅双妹楊坤南徐土耀林瓊玉蔡子文吳彩琴鄭葉森妹易陳玉霞黃玉珠徐長壽吳徐春美王聖春蘇榮利葉許春妹林阿文邱暉訓林萬順劉曾金杏劉文政劉文凌范洪淇吳燦民吳燦文徐源承邱月珠黃彩容賴程庠宋金葉李周阿珠羅紹松羅紹煌羅紹斌羅云秀羅湯金枝張謙文林文泉周靜芬劉文琪廖俊雄林傑勇鄭貴元柯吳味妹羅玉嬌劉世民翁光政魏韶軍魏韶強魏釗鈴魏芳梅魏夢飛林潔宜邱益忠陳葉素玉侯安進呂有田張堂鉁張堂錡張堂鈺温范鑑温范鐘羅仕柯謝鎮陽周基正張黎玲黃瑞珍李淳皓張萬倉羅宥驛蔡惠琴蔡李水利蔡慧如楊秉森陳秀蓮陳美蓉陳秋蓉陳吳玉里林建村魏大鈞吳聲芳吳聲毅吳聲鉅林文薏王素嬌曾林森妹賴順釧范記華劉張阿素鍾洪玉女魏齊王裕煊張瑞媛魏辰芝張寶珠莊筱萍莊珮芳羅啓明羅金玉宋璧光林泓穎黃信凱黃崇泉柯傳威林利靜洪智芬葛素芳李益鋒陳勝龍柏宣建設游振彥王韻茹賴旻辰簡玉玲趙世泳李立鈞李金龍李金熹林國立林國成謝李彩勤簡林彩華鍾騰武莊庭瑜劉戴璟陳屬金陳丁碧陳續典陳續進陳秀每洪美滿李采寧李梓森李采妡黃戎瑍羅雪萍莊曉竹陳寬睿曾允龍惠珠劉學樑劉定壅王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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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黃靜雪 被 告 楊謝榮美 張廖阿照 盧羅彩蓮 游正守 黃瑞琇 盛陳鳳珠 林月琴 郭自強 鄭完香 張林碧桃 李林賀 羅日秀 徐春嬌 游宗雄 李膻彄 洪陳安妹 高秀雄 陳王桂香 楊張喜妹 呂芳連 呂芳衛 謝楊送妹 陳謝吉子 張林金細 王金龍 艾鍾葉 徐巧保 李俊雄 張李彩鳳 陳源昌 鄭賴桂蘭 黃張黎卿 陳寶月 溫超鳳 陳秋華 羅新榮 徐江員 李盧順序 江程阿花 黃清正 劉葉有妹 羅葉奔妹 戴靜妹 官春惠 陳木春 羅順清 張秀琴 賴中川 范德盛 范瑞娥 范彭玉蘭 徐邱美慧 朱清旗 徐秀蓉 巫金妹 張羅茶妹 陳木連 鄭石灶 楊淑貞 陳羅貴英 劉陳有妹 許蘭英 徐阿元 呂阿會 陳羅双妹 楊坤南 徐土耀 林瓊玉 蔡子文 吳彩琴 鄭葉森妹 易陳玉霞 黃玉珠 徐長壽 吳徐春美 王聖春 蘇榮利 葉許春妹 林阿文 邱暉訓 林萬順 劉曾金杏 劉文政 劉文凌 范洪淇 吳燦民 吳燦文 徐源承 邱月珠 黃彩容 陳裕榮 賴程庠 宋金葉 李周阿珠 羅紹松 羅紹煌 新竹縣竹東鎮三重里14鄰中興路一段10 羅紹斌 羅云秀 羅湯金枝 張謙文 林文泉 周靜芬 劉文琪 廖俊雄 林傑勇 鄭貴元 柯吳味妹 羅玉嬌 吳俊賢 吳俊鴻 劉世民 翁光政 魏韶軍 魏韶強 魏釗鈴 魏芳梅 魏夢飛 林潔宜 邱益忠 陳葉素玉 侯安進 呂有田 基督教得勝靈糧堂 張堂鉁 張堂錡 張堂鈺 温范鑑 温范鐘 羅仕柯 謝鎮陽 周基正 張黎玲 黃瑞珍 李淳皓 張萬倉 羅宥驛 蔡惠琴 蔡李水利 蔡慧如 楊秉森 陳秀蓮 陳美蓉 陳秋蓉 陳錦文 陳吳玉里 黃千瑜 林文雄 林建村 魏大鈞 吳聲芳 吳聲毅 吳聲鉅 林文薏 王素嬌 曾林森妹 葉信宏 賴順釧 彭建彰 范記華 劉張阿素 鍾洪玉女 王曉薇 魏齊 王裕煊 張瑞蓉 張瑞媛 魏釗鈴 魏韶強 魏芳梅 魏夢飛 魏辰芝 魏韶軍 張寶珠 楊士賢 莊筱萍 莊珮芳 羅啓明 羅金玉 宋璧光 林泓穎 黃信凱 黃崇泉 柯傳威 黃筱鈞 林利靜 張素惠 洪智芬 葛素芳 李益鋒 陳勝龍 柏宣建設 游振彥 王韻茹 賴旻辰 簡玉玲 趙世泳 李立鈞 李金龍 李金熹 林國立 林國成 謝李彩勤 簡林彩華 鍾騰武 陳錦文 楊秉森 陳秀蓮 陳美蓉 陳秋蓉 莊庭瑜 劉戴璟 陳屬金 陳丁碧 陳續典 陳續進 陳秀鳳 陳秀每 洪美滿 李采寧 李梓森 李采妡 黃戎瑍 羅雪萍 莊曉竹 陳寬睿 曾允 龍惠珠 劉學樑 劉定壅 張芷嫣 王德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房地價 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175,033元【計算式:房屋價額1,008,900元(課稅 現值合計)+土地價額16,166,133元(578×67,300×1020/10000+177 7×67,300×1020/1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18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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