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張淑媛即陳雪華之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於113年10月1日就給付電信費事件
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於聲請調解前之113年5月25日死亡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
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依此狀況,本件顯有不能調解
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NHEV-113-湖司調-340-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