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宗霖
蔡博仁
陳麗慧
一、債務人蔡宗霖、蔡博仁及陳麗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58,4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宗霖於民國102年間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蔡博仁、
陳麗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7筆,共計411,443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8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蔡宗霖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58,49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博仁、陳麗慧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2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58,496元 蔡宗霖、蔡博仁、陳麗慧 自113年6月1日起 至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自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8,496元 蔡宗霖、蔡博仁、陳麗慧 自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KMDV-113-司促-1312-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