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359號
原 告 陳秋淞
訴訟代理人 謝宇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美如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1,00
0元,尚欠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PCEV-113-板簡-3359-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