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16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93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16 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作成憲法法庭 114 年
審裁字第 116 號裁定之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等規定,剝奪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請求權
,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
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
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另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及朱大法官富
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是本件自不生其等是否迴避之問題,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