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包秋蘭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金海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本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SLEV-114-士簡聲-1-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