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進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輝
原 告 賴劉和音
吳咏欣
被 告 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被 告 林瓊芬
高嘉宏
鄭玥玲
林嫦玲
鄭雅齡
陳義文
楊素霞
姚俊煌
袁怡萍
林永誠
蔡書宜
陳建偉
黃姿菁
孫麗華
洪國成
楊文志
陳國立
廖淑卿
許明宗
謝敏玲
莊昀軒
白乃元
林慧津
黃彥銘
王俊盛
劉晏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則
原告本件依據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為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利益,則依原告主張本院核計訴訟標的金
額如附表所示3合計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2萬500元【計算式:(
202萬5,000元+218萬5,500+141萬元)=562萬500】,再加計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421萬2,097元自110年9月16日至起訴前1
日113年10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金額為64萬8,548元
,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360萬元自111年1月1日
起至起訴前1日113年10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金額為5
0萬1,639元,核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7萬687元【計算式:56
2萬500+64萬8,548+50萬1,639)=677萬6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萬8,12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萬3,869元,尚應補繳44,2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編號 請求原因 期 間 110/9/16至111/10/31 111/11/1至113/1/18 113/1/19至113/10/31 1 原告主張不當得利請求 計算式:(30-16+1)/30+27+18/31)個月x15萬元=421萬2,097元 x 2 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x 計算式:(2x12)個月x15萬元/月=360萬元 3 本院認定訴訟標的金額 110/9/16至111/10/31期間共計1年1月15日,以每月15萬元計算金額為202萬5,000元 【計算式:15萬x(12+1+15/30)】 111/11/1至113/1/18期間共計1年2月17日,以每月15萬元計算金額為218萬5,500元【計算式:15萬x(12+2+17/30】 113/1/19至113/10/31期間共計9月12日,以每月15萬元計算金額為141萬元【計算式:15萬x(9+12/30】
SCDV-113-訴-1164-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