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文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9,606元,及其中㈠新臺幣77
,962元,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51,644元,自民國
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4-司促-705-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