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黃書炫律師
被 告 華益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賢
陳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8,699元【計算
式:聲明第1項所載占用面積×公告現值+聲明第2項所載請求給付
金額+聲明第3項所載自113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止計算所得請求
金額=13,636,176+1,178,638+213,885=15,028,699】,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4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TNDV-113-補-1069-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