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韓立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9ND2225685 5 1,00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9ND2225686 4 1,00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9ND2225687 3 1,00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9ND2225688 2 1,00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9ND2225689 1 1,000
SLDV-113-除-437-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