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維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
㈠聲請狀附表一編號6新臺幣4,074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783元」(依狀附分期付款
繳款明細所載)。
㈡聲請狀附表一編號9新臺幣441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20元」(依狀附分期付款繳款
明細所載)。
㈢聲請狀附表一編號11新臺幣2,00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5
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
91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算利息(依狀附分
期付款繳款明細所載)。
㈣聲請狀附表一編號16新臺幣11,638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
件,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1,109元」(依狀附分期付
款繳款明細所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361-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