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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力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上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笙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宇宏 華南商業銀行 麻豆分行 力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2月6日 121,850元 4647533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11

TNDV-114-司催-77-20250311-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葉鏡堯 代 理 人 謝瑋玲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通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1

SLDV-114-司催-37-20250311-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葉俊成 代 理 人 謝瑋玲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通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1

SLDV-114-司催-41-20250311-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羅碧珠 聲請人因遺失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 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0

SLDV-114-司催-119-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WG1063662號本票一紙聲請公示 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14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聲請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2025-03-10

TNDV-114-司催-26-20250310-2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全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景皇營造有限公司 王春生 彰化商業銀行 歸仁分行 全興資源再生 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2月17日 23,375元 QN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10

TNDV-114-司催-72-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蔡先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CIA1062030號支票發票人合巧實業社之負責 人為何人?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 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具狀釋明CIA1062030號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 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過程中記載之「客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0

TCDV-114-司催-124-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邱宗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原發行公司「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合併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2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3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4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5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6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7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8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9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10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10

TNDV-114-司催-76-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閻麟睿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2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3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4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5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6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7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8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9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0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1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2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3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4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5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催-122-20250310-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美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祈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票號BI6735306,發票日期為民 國113年10月25日,發票人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票 面金額新臺幣152,782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 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稱發票人將系爭支票掛號寄出後,郵差盤點系 爭支票掛號文件簽收表發現無人簽收,經聲請人內部查詢均 未尋得,可知聲請人未收受系爭支票,尚非票據權利人,是 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0

SLDV-114-司催-65-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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